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
具保人 蘇莉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蘇莉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蘇莉敏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