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鄭揮騰
被   告 世豐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然此僅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原告仍須繳納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月6日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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