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設置自來水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告 洪春秀 被告 古美雲
朱緒華 吳秋發 羅賴麗媛 盧坤金 張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置自來水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設置自來水管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元,而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起訴狀陳報之通訊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已於109年6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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