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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