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 周玲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麗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