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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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冠誼
李權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參 加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
國100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000元(上訴人原估算補助
金及遮陽簾之費用共計452,000元,扣除第1審勝訴部分即判命
被告為原告裝設遮陽簾之部分即19,000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為433,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330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