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鳳琴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維國龐淑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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