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篁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篁睿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篁睿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1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受刑人對定刑亦表示沒有意見等情,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07月15日109年7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25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判決日期112年02月07日112年05月0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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