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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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四、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30年,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30年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異同(除洗錢一罪外,其餘均為詐欺罪)、犯罪情節(為提款車手或收簿手)、關連程度、時間差距(均在111年4月間所犯)及所生危害、受刑人表示之意見、原各判決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及併科罰金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義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詐欺詐欺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8次有期徒刑1年2月7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3日111年4月14日至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692號等111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111年度偵字第75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16號111年度訴字第427號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16號111年度訴字第427號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1月3日112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57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再助字第19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9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9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6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1號)附表:受刑人陳義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1年1月21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4月13日至111年4月27日111年4月23日至111年4月25日(聲請書誤載24日)111年4月1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062號等111年度偵字第33578號111年度偵字第77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2456號111年度訴字第739號日期112年1月13日112年2月24日112年3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2456號111年度訴字第739號日期112年3月1日112年5月11日(聲請書誤載1112年)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42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8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98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1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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