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唐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15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