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玖拾陸年玖月陸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為「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