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八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