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2286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一時糊塗誤蹈法網,犯後深感悔悟,茲因被告雙親年事均高,平日端賴被告從事鐵工維持家計,被告遭受羈押之後,家中失去經濟來源,日前母親又因故腿骨骨折,乏人照料,令人擔憂,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由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部分自白、被害人之指述及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情,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將其羈押,並自96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意旨,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