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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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高靜怡 律師
林復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予以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2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其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於96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且已據檢察官於96年2月26日核發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並於96年2月27日移送戒治處所執行等,有該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等在卷可參(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卷),是被告已無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情形,其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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