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980號、95年度緩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臺(含IC板貳組,計參面)及現金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則如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物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七一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二臺(含IC板二組,計三面)及現金新臺幣五千五百七十元,均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且屬其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依前揭之說明,上開扣案物自應予以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