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6月2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