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執行案號:
該署95年度執字第9702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核無不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