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移送人甲○○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交保,現該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為此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由聲請人即具保人乙○○提供新臺幣三萬元具保後,已將被移送人釋放。惟按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乃擔保被移送人能依傳喚到庭接受審判、執行,本件被移送人所涉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現仍在本院調查中,縱使被告經移送機關所移送之部分事實,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全案尚未裁判,具保人之責任仍未免除,自不得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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