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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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