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台灣佛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