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四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四七公克、包裝重0‧四二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確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疑,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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