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發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林楚軒 即 林毅碩
林春揚
鄭仿君 即 鄭金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楚軒即林毅碩邀同被告林春揚、鄭仿君即鄭
金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314,9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
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單等
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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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49,371元│17,936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2│49,371元│49,371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3│61,883元│61,883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4│61,883元│61,883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5│61,925元│61,925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6│61,925元│61,925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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