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原 告 詹秀鳳 被 告 翰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琮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