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少連偵字第2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拾壹片沒收。
理由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陳宏璽因著作權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以99年度少連偵字第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年6月21日認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1年6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1片(99保7792號),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