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223號

原告 簡仁昌明輝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

被告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22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9,2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互動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動公司)之「遠傳電信基地台維運工程」,並發包予原告施作如附表1所示站號,及如附表2所示施工內容之基地台維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均已完成工作,並經互動公司確認無誤,其中附表1所示工程款尚有20%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3,734元,及附表2所示工程款共計175,494元,以上合計349,228元未給付,爰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9,2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工程站台明細表、工程計價總表暨完工證明資料等影本(本院卷一第21-61頁、本院卷二第7-680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其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349,228元,應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業已全部施作完畢,依前揭規定,原告已得向被告請求支付報酬,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3月18日(本院卷一第7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75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淑秋    

                 

附表1:(新臺幣)

站號

金額

LN130274

10,867元

LN130343

4,068元

LN130376

4,456元

LN130286

2,643元

LN130376

3,643元

LN130135

5,350元

LN130052

9,274元

LN130022

5,271元

LN130025

8,188元

LN130405

5,242元

LN130403

2,835元

LN130011

3,027元

LN130409

3,791元

LN130277

4,928元

LN130396

6,314元

LN130032

3,919元

LN130117

2,979元

LN130412

8,425元

LN130412

21,574元

LRU130091

5,521元

LN130063

2,461元

LN130101

3,121元

LN130421

6,465元

LN130264

10,828元

LN130077

3,515元

LN130003

823元

LN130046

4,422元

LN130100

3,842元

LN130081

1,840元

LN130041

7,137元

LRU130069

806元

LN130302

2,734元

LRU130030

3,420元

合計

173,734元

附表2:(新臺幣)

工程名稱

金額

遠傳電信E&C20期工程

6,855元(未稅)

遠傳追加工程20期

168,639元(未稅)

合計

175,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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