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4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佑精密工業社、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承佑精密工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應併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