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林加發
徐淑珍 余美惠 許美虹 李有恒 吳明珠 謝宗謀 陳秋香 楊彭炫頴 陳富銀 吳淑真 黃美琴 王正雄 徐清進 陳佳燕 吳國聰 邱銘宏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鎮○○段第628-6、628-7、628-8、628-9、628-10、628-11、628-12、628-13、628-14、628-15、630、630-9、630-10、630-11、630-12、630-13、631地號土地所增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又原告確認通行被告土地之約略面積若干?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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