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孫宜庭 法定代理人 孫忠村 法定代理人 黎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正中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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