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林樹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林俊吉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據台端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觀之,相對人可分得之遺產小於其應繼分(六分之一),且該協議書未列入其他遺產(例如存款、股票等),請補正列入其他遺產之完整分割協議書,且應提出該協議內容對林俊吉並無顯然不利益情事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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