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麗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㈠全久榮公司部分扣押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金台灣高粱酒58度300ml1296瓶二金台灣高粱酒38度300ml1056瓶三金台灣高粱酒38度300ml960瓶四金台灣高粱酒38度360ml112瓶五金台灣高粱酒58度360ml24瓶六金台灣特優大麴58度1000ml13瓶七金台灣特優高粱酒標籤111張㈡營德行銷公司部分扣押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1000ml81瓶二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1000ml297瓶三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1000ml1瓶四金台灣特優大麴58度1000ml8瓶㈢威士頓公司部分扣押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1000ml20瓶㈣原香公司部分扣押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600ml16瓶二金台灣特優大麴58度600ml3瓶三金台灣特優二鍋頭58度600ml3瓶四金台灣特優高粱酒58度1000ml1瓶五金台灣特優二鍋頭58度1000ml1瓶㈤翊發商行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金台灣特級高粱酒58度360ml3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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