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7號聲明人 劉晉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891號),聲明不服,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晉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寄藏爆裂物)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以「抗告」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江翠萍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