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告 謝曜徽
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
被 告 益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