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   告  林慶昇林居慶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84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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