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青含國
被   告  魏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800元及
自民國(下同)10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縮減
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緣兩造間之紛爭係被告所有之座落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3樓(下稱系爭房屋)房屋天花板水泥剝落是
否因原告承租之同棟4樓室內裝修工程造成結構安全問題
,同意向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申請結構安全鑑定。而
關於該筆結構安全鑑定費用,被告當時立書切結同意,若
鑑定結果並無結構安全問題或與同棟4樓室內裝修工程無
必然關連,被告同意支付該筆結構安全鑑定費用64800元
予預先墊付該筆款項之原告。
(二)嗣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出爐,其鑑定結論第5點:「
綜上研判其鑑定標的物的物頂板現況損害原因如下:a.鑑
定標的物結構體混凝土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且已有產生鋼筋
鏽蝕現象,並有持續劣化的情形,再加上混凝土之強度又
明顯偏低等為其根本的原因;茲對於合於規定之結構混凝
土,於正常使用情形應不會有如此版損壞情形。b.若無4F
之室內裝修施工作業,以標的物之現況,其3F頂版仍是會
有持續鋼筋鏽蝕及混凝土剝落的情形產生,而4F之施工作
業則會使已有鋼筋鏽蝕處的混凝土提前剝落,也使得標的
物混凝土因強度偏低而易產生裂縫。」。準此,兩造間為
系爭房屋是否因同棟4樓室內裝修工程造成結構安全問題
,已由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結構鑑定認定,其係被告
之房屋自身「混凝土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且已有產生「鋼
筋鏽蝕」現象,並有「持續劣化」的情形,再加上「混凝
土之強度又明顯偏低」等為其根本的原因。且無4F之內裝
修施工作業無關。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切結書,原告自得向
被告請求鑑定費用64800元。詎料原告持該鑑定報告結論
,向被告請求依約給付代墊鑑定費用,被告卻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返還代墊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6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伊有聲請鑑定,已呈鑑定書給鈞院。
(二)伊雖然有同意簽切結書同意鑑定,但是鑑定的時候他們把
被告關在外面,說被告沒有資格不讓伊進去陪同陳述意見
,所以伊認為這個鑑定有問題,恐欠公平。
(三)原告在被告樓上蓋套房,整個下陷還有弧度害被告住的不
安穩,後來拆掉才比較回復原狀,伊認為原告把伊的房子
弄壞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由被告於101年5月2日出具之切結書係記載:
立切結書人魏運青(即被告)茲為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3樓房屋天花板是否因同棟4樓室內裝修工程致
有結構安全問題,向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申請結構安
全鑑定乙事。立切結書人同意若鑑定結果並無結構安全問
題或有結構安全卻與同棟4樓室內裝修工程無必然關聯。
立切結書人同意支付該筆結構安全鑑定費用新台幣64800
元整予預先墊付該筆款項之人,人開承諾願預先簽立同額
本票交予第三人富聖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以為擔保各等語
,此有該切結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證一)。再依新北
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01年7月24日新北市結技鑑字第023
號就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現況天花板損害
原因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為:1.現況勘查主要有3F客廳
天花板局部有明顯鋼筋外露鏽蝕及混凝土剝落情形,..
.綜上研判其鑑定標的物頂版現況損壞的原因如下:
a.鑑定標的物結構體混凝土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且已有產生
鋼筋鏽蝕現象,並有持續劣化的情形,再加上混凝土之
強度又明顯偏低等為其根本的原因;茲對於合於規定之
結構混凝土,於正常使用情形應不會有如此版損壞情形

b.若無4F之室內裝修施工作業,以標的物之現況,其3F頂
版仍是會有持續鋼筋鏽蝕及混凝土剝落的情形產生,而
4F之施工作業則會使已有鋼筋鏽蝕處的混凝土提前剝落
,也使得標的物混凝土因強度偏低而易產生裂縫。」各
等語,此有該鑑定報告書影本乙件在卷可參(鑑定報告書
第3-5頁),足見依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前揭鑑定結果
系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現況天花板損害
原因係鑑定標的物結構體混凝土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且已有
產生鋼筋鏽蝕現象,並有持續劣化的情形,再加上混凝土
之強度又明顯偏低等為其根本的原因,而與同棟4樓室內
裝修工程無必然關聯,則揆諸被告首開切結書,被告自應
支付該筆結構安全鑑定費用64800元整予預先墊付該筆款項
之原告,洵堪認定。至被告另提出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因與首開切結之鑑定申請單位不符,
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從而,原告依返還代墊款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4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9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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