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鄭朝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才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繳納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