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2號債權人龍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易中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究為公司抑或分公司?(支票受款人為龍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請補正系爭本票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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