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財管字第五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詹貴珍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生前於民國91年11月18日與聲請人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依約持有聲請人所發行之現金卡,持以提領借貸款項,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9,515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帳務管理費用。又被繼承人死亡後,鈞院已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詹貴珍生前尚欠聲請人本金29,515元未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資料、土地謄本影本各1件為證,是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應屬可採。準此,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又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向本院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裁定選任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確認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之情形之正當性存在。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