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 劉育仨
劉鐙蔚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以上當事人間101年訴字第142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即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剔除分配表中原所列受完全分配之執行費債權20,000元及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2,500,000元而不服上訴之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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