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張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