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羅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41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5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
捌拾捌元部分,自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
算方式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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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租期(民國)│欠租金額(新臺幣)│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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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年7月1日至│372元│100年1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
││99年12月31日│││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
├──┼───────┼─────────┼────────┤為限核計。├──┤
│02│100年1月1日至│372元│100年7月1日│││
││100年6月30日│││││
├──┼───────┼─────────┼────────┤├──┤
│03│100年7月1日至│372元│101年1月1日│││
││100年12月31日│││││
├──┼───────┼─────────┼────────┤├──┤
│04│101年1月1日至│372元│101年7月1日│││
││1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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