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顏嘉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書狀載明下列事項:㈠
醫療收據中有關耳喉科部分與本案之關聯為何?㈡請求之醫療費
用是否已扣除保險公司已付部分?㈢同意扣除台北市古亭地政事
務所已賠償部分,各請求項目扣除後之請求金額及總額計算明細
,及各請求項目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