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九號G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陳信村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0、三五三九、四六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詐欺及定執行刑暨 陳穎娟 部分撤銷。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陳穎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自任會首招攬連同會首在內共有二十五名會員,每會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每月十五日在其雲林縣○○鄉○○村○○路五一之十二號住處開標,採內標制之互助會一組,其妻陳穎娟則幫忙收取部分會員之會款。上開互助會進行中,甲○○因所營傢具行生意欠佳,缺錢週轉,竟與其妻陳穎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互助會開標時,未經參加二會之會員乙○○○同意,竟由甲○○以口頭冒乙○○○名義參加該期互助會競標,而以利息四千五百元得標後,與陳穎娟二人分別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時謊稱係乙○○○自行投標,並於乙○○○之子 陳俊源 以電話查詢該次投標情形時,甲○○更偽稱係會員 陳孟宗 以上開利息得標等欺罔手段,使其他活會會員及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該期會款予甲○○及陳穎娟二人。嗣甲○○得知乙○○○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投標時,始另向會員 王景泉 商借一活會供乙○○○投標,果由乙○○○以利息一萬二千元得標,應得會金四十五萬一千元,扣除乙○○○其他欠款,應給付四十三萬五千元,而甲○○僅支付其中十三萬五千元,其餘則由甲○○簽發本票,並由丙○○背書後交付乙○○○;乙○○○再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以利息五千元得標,應得標金四十六萬五千元,扣除乙○○○其他欠款,應給付四十二萬元,並由甲○○簽發同額本票後,由丙○○背書交付乙○○○,後經陳俊源查訪其他會員並比對各期之得標名單後,始發現上情。
二、甲○○原在雲林縣○○鄉○○村○○路○○○號開設傢具行,因積欠債權人乙○○○前揭債務未償,經乙○○○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名義,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甲○○所有置於前開傢具行內之傢具,而由乙○○○之代理人陳俊源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引導該執行處書記官高月華督同執達員蔡坤達,至上址就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實施查封,並當場交由甲○○負責保管。甲○○竟另行基於違背查封效力之故意,未經執行法官之同意,於保管期間在上開處所,擅自將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號物品上之查封標示予以除去,改貼於不同材質之同類物品上,予以冒充,並將如附表編號一之化妝台、床身、衣櫥抽換不同材質之組件,而將原查封物品予以隱匿處分,違背查封之效力。嗣經陳俊源取得甲○○應給付其票款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前開查封物品調卷拍賣時,發現上情(損害債權部分未經告訴)。
三、案經被害人乙○○○就其被詐欺部分提出告訴及債權人陳俊源就被告甲○○妨害公務部分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人員舉發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二人詐欺部分:㈠訊之被告甲○○固坦承其招攬前開互助會,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會期,以乙
○○○名義口頭參與競標,並以利息四千五百元得標,據以向會員收取該期會款等情,被告陳穎娟亦坦承其曾幫忙收取部分會員會款,並向會員陳稱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期之互助會係乙○○○得標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事實,辯稱:甲○○事前確曾向告訴人之子即實際處理告訴人互助會事務之陳俊源商借該期互助會,經得其同意,始以乙○○○名義標取會款,且該期因較少會員到場投標,故僅以口頭投標,未填寫標單,再告訴人曾於八十五年間參加甲○○所招攬之互助會,並將其活會借與甲○○先標等語。
㈡經查被告二人自白甲○○於前揭期日以告訴人乙○○○名義以利息四千五百元得
標會款乙節,核與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互助會名單及被告提出之互助會得標順序表一紙在偵查卷可按,足信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所辯甲○○參與上開競標前,曾徵得實際處理告訴人本件互助會事務之陳俊源之同意,及告訴人參加甲○○於八十五所招攬之互助會亦借與甲○○先標云云,業據告訴人及証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俊源到庭否認,而其所稱八十五年所招攬之互助會與本件無必然之關係,無法據以証明其上開競標確曾得告訴人之同意,被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証據方法供本院調查,參以甲○○得知乙○○○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投標時,始另向會員王景泉商借一活會供乙○○○投標,為被告所不否認,而乙○○○原參加二會,於甲○○以乙○○○名義標會時,均為活會,被告等人如已得陳俊源同意借標一會,乙○○○尚餘一會可標,若欲標會,以己名義即可,被告甲○○何需另向會員王景泉商借活會供其兢標?被告為掩飾冒名標會之情甚明,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被告甲○○簽發用以給付會金之本票四紙影本及前揭互助會名單暨互助會得標順序表一紙在偵卷可稽,事證明確。另被告陳穎娟係會首甲○○之妻,參與收取會款之事務,為其所自承,其明知甲○○未得乙○○○之同意而冒名標取互助會,竟於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該期會款時,仍告知係乙○○○得標,致被收取會款之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嗣於乙○○○追索會款時,更於甲○○所簽發之本票上背書以示負責,其與甲○○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犯行亦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除去查封標示違背查封效力部分:㈠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於前揭時地經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人員予以查封並交由其保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除去查封標示違背查封效力之犯行,並辯稱:拍賣時之物品與查封時無異等語。
㈡經查被告甲○○未經執行法官之同意,於保管期間在上開處所,擅自將如附表編
號二、三、四、五號物品上之查封標示予以除去,改貼於不同材質之同類物品上,予以冒充,並將如附表編號一之化妝台、床身、衣櫥抽換不同材質之組件,而將原查封物品予以隱匿處分等事實,業據証人即負責本件執行之書記官高月華結証明確,核與証人即債權人陳俊源証述情節相符,並有查封物品照片十六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一七號假扣押執行及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七二四號給付票款民事執行卷宗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甲○○空言否認犯行,核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假冒乙○○○名義標得會款,並與被告陳穎娟據以向活會會員收取該期會款,二人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彼等基於一詐欺之犯意,以一行為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該期會款,係一行為觸犯多數詐欺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起訴意旨稱:被告二人擅自偽造乙○○○之投標單並據以行使,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為被告所堅決否認,並辯稱該期日係口頭以乙○○○名義投標,並未填寫標單等語。經查本件並未扣得被告所偽造之標單,且無任何証據足資証明被告於前開期日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徵諸一般民間習慣,亦不乏於互助會以口頭投標之情,被告所辯,尚非不能採信,其既未偽造告訴人之標單,並據以行使,自不構成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名。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甲○○係民事執行案件之債務人,受法院之委託保管其已被查封之物品,未經執行法官之同意,擅自將查封標示除去,改以其他物品冒充,並抽換部分之查封物,而將原查封物予以隱匿、處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背查封效力罪,雖其除去如附表編號二至五號四紙查封標示,並抽換如附表編號一之部分查封物品組件,然係基於一違反查封效力之意思所為,並侵害一國權行使之法益,故應只成立單一之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罪。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意旨另稱:被告甲○○並取走彈簧床墊一個,違背查封之效力云云,証人陳俊源於原審另証稱: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三號查封物品含小茶几,編號二、三、四、五號部分含大茶几,但拍賣時均已不見,另附表編號十四、十九、二十一、二十三號部分,封條已被撕毀等情。然此均為被告甲○○所否認,並辯稱彈簧床墊及編號二、三、四、五號部分之大茶几,均未經查封,其餘部分之小茶几仍然存在,亦未故意撕毀封條等語。經查如附表所示查封物品清單編號一及編號二、三、四、五部分係分別就床組及牛皮沙發為查封,並未載明包括彈簧床墊及茶几,依社會一般傢具交易情形,所謂「床組」並不包括彈簧床墊,沙發亦與茶几分別搭配計價,而非固定整組出售;又編號十四及十九至二十三之木製組椅之大、小茶几,至拍賣時尚完好存在乙節,業據証人高月華於原審結証屬實;至於編號十九至二十三部分封條是否被撕毀,証人高月華於原審則証稱未特別檢視等語,然上開查封標示如確經撕毀,執行拍賣人員當無未予發覺之理,且該等查封物品既於拍賣期日尚完好存在,由法院執行人員予以依法拍賣,被告應無故意撕毀查封標示之必要,前揭起訴事實與證人所証述之內容,尚難認為真實,因此部分事實與被告甲○○前開論罪部分之事實,本為同一法律事實,為實質上之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亦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再被告甲○○所犯前開二罪,其犯意各別,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就被告陳穎娟被訴詐欺取財部分部分,未予詳查陳穎娟有向會員陳稱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期之互助會係乙○○○得標,並收取部分會員會款等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遽為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另就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論及與被告陳穎娟共犯部分,尚有可議,且與除去公務員查封標示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於未坦承犯行且未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情況下,予以宣告緩刑,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被告陳穎娟被訴部分及關於被告甲○○被訴詐欺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並無前科之素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所招攬之互助會中,僅此次冒標,顯係出於一時經濟困頓所致之犯罪動機,且告訴人嗣後要投標時,亦經被告向其他會員商借活會供告訴人投標,惟嗣後並未交付告訴人應得之互助會款等犯罪所生損害,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五項所示之刑。另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為同條第一項規定,並放寬其要件,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均得以易科罰金。被告二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分別就被告二人所涉共同詐欺部分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被告陳穎娟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科紀錄可稽,因其夫之經濟狀況欠佳,為幫助配偶一時失慮而誤罹刑章,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五、至於被告甲○○違反查封效力部分,固亦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惟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此部分因未據被害人乙○○○及陳俊源提出告訴,原審就此僅論處被告甲○○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罪,而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甲○○犯罪動機、目的,和前開犯罪手段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部分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公訴人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未論及毀損債權部分,且量刑不當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並與撤銷改判部分,定其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被告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考├──┼───────────────────────┼──┼──┼───│一│柚木床組(化妝台、四斗櫃、床身、衣櫥共六件)│││├──┼───────────────────────┼──┼──┼───│二│綠色牛皮沙發一組(3人x1、2人x1、1人x1)│││├──┼───────────────────────┼──┼──┼───│三│紅色牛皮沙發一組(3人x1、2人x1、1人x1)│││├──┼───────────────────────┼──┼──┼───│四│深黃色牛皮沙發一組(3人x1、2人x1、1人x1)│││├──┼───────────────────────┼──┼──┼───│五│黑色牛皮沙發一組(3人x1、2人x1、1人x1)│││├──┼───────────────────────┼──┼──┼───│六│淺黃色牛皮沙發一組(3人x1、2人x1、1人x1)│││├──┼───────────────────────┼──┼──┼───│七│木製酒櫃一組(原木色)│││└──┴───────────────────────┴──┴──┴───┌──┬───────────────────────┬──┬──┬───│八│木製酒櫃一組(墨綠色)│││├──┼───────────────────────┼──┼──┼───│九│木製酒櫃一組(花綠色)│││├──┼───────────────────────┼──┼──┼───│十│木製酒櫃一組(楜桃色)│││├──┼───────────────────────┼──┼──┼───│十一│木製酒櫃一組(樟木色)│││├──┼───────────────────────┼──┼──┼───│十二│木製酒櫃一組(櫻桃木色)│││├──┼───────────────────────┼──┼──┼───│十三│木製酒櫃一組(紅木色)│││├──┼───────────────────────┼──┼──┼───│十四│木製組椅(花綠色)(3x1、2x1、1x1大茶几、小茶│││││几│││├──┼───────────────────────┼──┼──┼───│十五│木製酒櫃(櫻桃色)│││└──┴───────────────────────┴──┴──┴───┌──┬───────────────────────┬──┬──┬───│十六│木製酒櫃(柚木色)│││├──┼───────────────────────┼──┼──┼───│十七│木製酒櫃(柚木色)│││├──┼───────────────────────┼──┼──┼───│十八│木製酒櫃(樟木色)│││├──┼───────────────────────┼──┼──┼───│十九│木製組椅(咖啡色柚木色)(3x1、2x1、1x1、大桌│││││x1、小桌x1)│││├──┼───────────────────────┼──┼──┼───│二十│木製組椅(柚木本色)(3x1、2x1、1x1、大桌x1、│││││小桌x1)│││├──┼───────────────────────┼──┼──┼───│二一│木製組椅(花綠色)(3x1、2x1、1x1、大桌x1、│││││小桌x1)│││└──┴───────────────────────┴──┴──┴───┌──┬───────────────────────┬──┬──┬───│二二│木製組椅(柚木本色)(3x1、2x1、1x1、大桌x1、│││││小桌x1)│││├──┼───────────────────────┼──┼──┼───│二三│木製組椅(花綠色)(3x1、2x1、1x1、大桌x1、│││││小桌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