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原告 賴昀琮賴炳諺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被告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訴訟代理人 傅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撤回訴訟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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