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奕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英好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2頁有關「於107年11月09日送達原告」,應更正為「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