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原告 賴昀琮賴炳諺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被告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訴訟代理人 傅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