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 鄭素蘭 非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4×51×10=7,14
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勞保年金外,尚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聲請人檢附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至6樓暨其基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有保險費15,678元、健保費38,728元、水費35,296元、電費92,906元、瓦斯費64,358元、電信費23,872元、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39,829元、聲請人養母生前契約51,750元、房屋貸款1,105,508元、膳食費219,000元雜支費9,6000元等項目,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前揭費用是否有親屬或第三人負擔前揭費用,說明其各自負擔比例、金額為何?並請以聲請人負擔比例「重新製作表格」(請勿再以聲請人與親屬間分擔比例不定,而全額列入必要支出)為說明。又非聲請前
2年之必要支出亦請勿再列入計算。另表格請註明「每月」支出費用多少?聲請前2年內各項目費用總計多少?聲請前
2年內所有費用總計多少?(並均請附上計算式)。又請依重新製作之表格說明各項費用,是否仍為現在之支出?如是,「目前」每月金額為多少?另請補正提出上揭費用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請勿僅提出網頁繳費資料,倘聲請人認為網頁繳費資料足以證明,並請詳細說明如何證明,及為何能證明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為據,惟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表格時一併注意:
㈠健保費38,728元: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確實負擔之比例為
何?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㈡水費35,296元:聲請人為何須繳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2至5樓之水費,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另暫依聲請人所述106年8月1日已完成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至5樓所有權移轉登記(見聲證
6),為何聲請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仍須繳納上揭房屋之水費?又為何於107年3月之後,聲請人無須繳納?㈢電費92,906元:聲請人為何須繳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2至5樓之電費,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另暫依聲請人所述106年8月1日已完成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至5樓所有權移轉登記(見聲證
6),為何聲請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仍須繳納上揭房屋之電費費?又為何於107年2月之後,聲請人無須繳納?㈣瓦斯費64,358元:聲請人為何須繳納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000巷00號2至5樓之瓦斯費,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另暫依聲請人所述106年8月1日已完成新北市○○區○○路○段○○○巷○○號4至5樓所有權移轉登記(見聲證6),為何聲請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仍須繳納上揭房屋之瓦斯費?㈤電信費23,872元:請聲請人釋明與其配偶分擔比例為何?並
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㈥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39,829元:聲請人為何須繳納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至3樓之房屋稅,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
㈦聲請人養母生前契約51,750元:聲請人以女兒 鍾淑華 之名義
為契約當事人,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
㈧房屋貸款1,105,508元: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4至6樓之所有權人為是否曾經或現在為聲請人?請檢付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據聲請人陳報之不動產應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並因信託而登記予聲請人次子之配偶 吳亞珍 為所有權人,然為何聲請人須繳納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至5樓之貸款?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單據(如轉帳、匯款資料)。
㈨膳食費219,000元:聲請人每日膳食費300元,單月則高達
9,000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㈩雜支費96,000元:聲請人每月個人雜支費用高達4,000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至6樓暨其基地之不動產異動索引。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日(即民國107年6月1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6月10日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
、請補正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20,000元為何聲請人否認?請具體說明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補正說明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暨其基地之信託財產金額、信託內容、信託原因等,並提出信託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陳報上揭房屋於聲請本件清算時市場交易價值。又有無解除信託上開契約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具體說明。
、請補正釋明「確實」之債權人為何人,各自債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書等,但並不以此為限),又本院於調解程序中,亦據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發函命債權人提出債權說明書(見本院調解卷第193至299頁)。是請聲請人至少依各債權人回報本院之順序為上開債權人清冊之次序(但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請從第一次序開始),「重新製作」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表格後,再向本院提出(切勿再使用不確定之語氣)。另請聲請人於上開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註記本院調解卷之頁數(頁數請見卷面約下方中間)。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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