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陳輝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教信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四行至第五行「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第13條,並增訂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記載,更正為「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將第13條標註為第13條之1,並增訂第13條之2、第13條之3」。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