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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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