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前配偶 葉桂秀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子女扶養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醫療、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⒏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提出名下所有車輛車號00-00000號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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