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丙○○
丁○○甲○○戊○○己○○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庚○○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按上訴人甲○○在原審訴請給付60萬元,原審判命給付15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元】、上訴人乙○○、丙○○、丁○○、戊○○、己○○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27萬元【按上訴人乙○○、丙○○、丁○○、戊○○、己○○在原審各訴請給付30萬元,原審判命各給付3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27萬元】,上訴人甲○○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乙○○、丙○○、丁○○、戊○○、己○○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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